

台中市機踏車修理業職業工會章程
71.01.09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78.11.26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83.03.25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84.03.25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86.03.22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88.03.20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89.03.04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91.03.09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九條
92.03.09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二條
97.03.16 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四條
98.03.14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100.03.26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101.05.20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- 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、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。
- 第二條:本工會定名為台中市機踏車修理業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- 第三條: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會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,發展會員福利,增進會員知能,
改善會員勞動條件及生活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 - 第四條: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中市中區中山路三一七號。
第二章 任 務
- 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- 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五、勞工教育舉辦。
六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七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製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八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九、促進會員知能舉辦會員教育講習、專業職業技術訓練及技術士技能檢定
。
十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- 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第三章 會 員
- 第六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(工作地點)從事本業相關工作之男女勞工並年滿十六歲
以上均有加入本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。 - 第七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雖有前條各項規定之資格,仍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- 一、受禁治產權宣告者。
- 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- 三、離職轉業者。
- 第八條: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檢附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,在理事會休會期間
由理事長先行審查或指派審查委員經審查合格至繳納各項規費後,始准予入會
,應提經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 - 第九條:會員非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出會,會員出會時應將出會情形,報請理事會核定
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:- 一、未再繼續從事本業。
二、離職且未再繼續從事本業。
三、退休且未再繼續從事本業。
四、死亡。
- 一、未再繼續從事本業。
- 第十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章程,服從決議案且依規定按期繳納各種規費,如未依規定繳
納者,經工會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納者,得經理事會予以停權處分,並按其
情節輕重分別以予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應以會員代表大會三
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- 第十一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、會議決議案、妨害本會名譽、擾亂本會活動者,經
監事會查證屬實者,得予以警告、停權;其情節重大者需經理事會除名處分
並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。會員經除名者,應於議決之日起七日內繳還
會員等一切憑證,如有欠費者,並須一併繳清。 - 第十二條:會員如未按期繳納勞、健保費及其他規費,經本會二次催繳信函通知限期繳
納仍未繳時,依規定呈報欠費。 - 第十三條:同時加入兩個基層工會之會員,其經常會費均全額繳納,且其權利與義務比
照一般會員。 - 第十四條:本會退休會員,可繼續參加本會為會員,但經常會費及急難互助金一次繳交
十二個月,其權利與義務均須依本會章程辦理。
第四章 會員代表
- 第十五條:本會依章程所規定選出會員代表,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
連選得連任,任期並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。本會會員
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。 - 第十六條: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享有提案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等諸權
及其他依法應享權益,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。 - 第十七條: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規章、決議案或因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者
,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,得予以解任、停權,其情節重大者,得提經會員代
表大會議決除名。
第五章 組 織
- 第十八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
理工會一切事務。 - 第十九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代
表大會選舉之。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辦法另定之。 - 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應組織理事會,並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由五位常務理事組織常務
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駐會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長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
任一次。理事長得從具理事身分者提名二名理事為副理事長,並經理事會以
無記名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解任時亦同,協助推行會務。本會理事長無
法駐會辦公時得指派副理事長暫代職務,暫代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會期。 - 第二十一條:本會監事應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。
- 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四年、連選得連任。理事、監事因故中途出缺者,由
候補理事、監事,依法遞補之,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 - 第二十三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但辦理會務時,得酌支車馬費、差旅費及相
關津貼,支給之費用數額應提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 - 第二十四條: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及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
之,屆次任期相同。 - 第二十五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人、執行祕書一人及祕書若干人,處理會
務,並設總務、組訓、福利三組,各設組長一人,分別管理下列事務:- 一、總務組:掌理圖記、收發檔案、庶務、宣傳、通訊、編擬計劃、報
告、預算、決算、召開各種會議,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
門之事務。 - 二、組訓組:掌理會籍、編組、選舉、勞工教育、指導基層活動,並處
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務。 - 三、福利委員會:掌理謀求勞工福利、推行康樂活動、職業介紹、調處
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、福利等事務。 -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,解任時亦同。
- 第一項人員得為有給職,其任用資格、薪給辦法另定之。
- 一、總務組:掌理圖記、收發檔案、庶務、宣傳、通訊、編擬計劃、報
- 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於組織區域內,於各區分設分會。
第六章 職 權
- 第二十七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- 一、工會章程之擬定及修改。
二、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
三、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。
四、財務之處分。
五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六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
、解任及停權。
七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。
八、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、經費之收支預算、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
方法。
九、經費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十、急難互助金之運用及處分。
十一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- 一、工會章程之擬定及修改。
- 第二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處理本會會務。
二、審查會員入會、出會及移轉事項暨會員勞工保險事項。
三、審查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四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籌集經費、編擬收支預算及執行。
五、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六、辦理每年清查會籍事項。
七、訂定本會之相關規定及辦事細則。
- 一、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處理本會會務。
- 第二十九條: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。
二、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。
三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-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。
- 第三十 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簿記帳目。
二、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。
- 一、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簿記帳目。
- 第三十一條: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決議案。
二、召集監事會。
-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決議案。
- 第三十二條:本會依法應參加上級工會為團體會員,並選出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
表。
第七章 會 議
- 第三十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每年開會一次,如有會員五分之一、會員代表三分之
一以上請求、監事會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
會。 - 第三十四條:理事會議(監事會議)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如有理事(監事)三分之一以
上之請求或理事長(監事會召集人)認為必要時,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,
理事會會議(監事會議)得邀請監事列席陳述意見。 - 第三十五條: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須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,並須有
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 - 第三十六條:會員代表應依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如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
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。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
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 - 第三十七條:理事、監事均應依規定親自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非有正
常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
分別依次遞補。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章 經 費
- 第三十八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存款孳息、急難互助金、委託收
入、捐款、政府補助及其它收入等八種。 - 第三十九條: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收繳依據工會法第28條相關規定訂定分級表,分級
表另定之,本會會員按月繳納經常會費、急難互助金、勞工保險費及全民
健康保險費,按會員經核定申報繳納金額計算以收繳,並每三個月繳納一
次。應繳費用未依期限繳納者,得予寬限十五日,寬限期滿仍未繳,依本
章程第十條相關規定辦理。 - 第四十 條:臨時募集金、急難互助金、特別基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函請主管機
關核准後,方得收繳之,於繳交會費時一併繳納。應繳費用未依期限繳納
者,得予寬限十五日,寬限期滿仍未繳,視同自願離會,本會逕予退會、
退保論。 - 第四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年度收支預決算,財
產狀況以書面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,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
並填送收支報告表送監事會稽核之。
第九章 附 則
- 第四十二條:本會會員得依據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規定,由本會為投保單位為會員辦
理加保,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,統由本會憑會員申報每月薪資金額負擔繳
納之。 - 第四十三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、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
之。 - 第四十四條:本會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屬於個人或以營利
為目的之團體,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自治團體。 - 第四十五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台中市政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
。